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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第六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04-10发布人:济源第六中学浏览次数:37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规范、高质量、课程化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中小学校学生社团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经过学校批准注册成立、由本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指导教师参与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形成学校特色,不断提高育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校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 社团活动的开展要突出“五育”并举,注重与德育、

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安全教

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少先队共青团活动、课后服务、暑

期托管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丰富社团活动内容,激发学生

兴趣爱好,发展学生能力特长,提升社团活动质量。

第二章  社团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总支统一领导我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到学校的整体工作中。学校党总支委托校团委具体负责社团管理和指导工作。学校每学年要将本校社团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领导小组:冯迎道 赵勇 崔小展

第七条 校团委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九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党总支、团委及社团联合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社团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条 社团名称应当与社团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社团名称应包含“济源六中”字样,全称一般为“济源六中××(活动内容主题)学生社团”,社团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得吸收校外学生参加。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开展、经费管理等情况,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加入或退出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成员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年级、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并报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确有需要,可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士担任社团顾问,须事先征得学校党总支的同意。社团指导教师(顾问)须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道德品质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并乐于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业务水平高,能够对社团的发展进行有效指导。

第十三条 为做好学生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工作,学校成立社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社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学校党总支直接领导,主要由本校有关教师组成,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校外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参加成员达到 10 人以上;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社团筹建事宜;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人);

(四)完成社团章程制定、学年社团活动计划等准备工作。社团章程须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成员权利义务、主要活动内容及安全预案、经费管理、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一)由筹备组提交社团成立申请报告、章程草案、指导教师简介、发起人名单及主要发起人简介(学习简历及思想道德等方面情况)、学年社团活动计划等文字材料,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核;

(二)经学校社团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

(三)经学校党总支批准;

(四)召开成员大会,履行通过《社团章程》、选举社团负责人等工作程序;

(五)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完成登记注册;

(六)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顾问)需向校团委递交社团指导教师(顾问)聘任审批表,经校团委社联审核批准后,颁发加盖学校社团管理专用章的社团指导教师(顾问)聘任证书,并注明有效聘任期限。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体育健康类、文化艺术类、科技创新类、志愿公益类、综合实践类等。各社团通过每年秋学段(一般在10月)的社团文化节完成招新,并按时提交社团注册登记审批表完成注册。各社团要根据社团性质,确定成员名额,原则上每个社团高一新成员以5—12人为宜,确需超出此范围的须报校团委社联审批。

第十八条 各社团组织机构一般设社长1人、副社长1-2人、秘书长1人,内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各部部长等。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与秘书长)正常任期一年,每年11月前后进行换届,由社团的高二成员担任;新成立社团若只有高一成员,可推选代理社长1人、代理副社长1-2人、代理秘书长1人。换届之后,各社团的高三成员一般转为荣誉成员。

第十九条 如社团由于某负责人失职而造成社团正常工作长期受影响,则社团内部应进行调整,并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凡受到过校内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一年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得在学生社团内担任职务。

第二十条 各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校团委及社联召集的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予以书面警告处分;经提醒直至警告后仍不予改正者,将通告其所在社团,停职检查,由副职代理主持工作,相关情况汇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各社团应对学年社团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学校团委每学年对我校学生社团进行评估、年审,每学年开学后 1 个月(每年9月份)对各社团完成年审、事项变更、章程修改或注销等工作。

社团年审的格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定为“优秀”“合格”格次的社团颁发证书;“优秀”格次社团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比赛获奖的,学校予以表彰或奖励。

校团委社联要注意做好社团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党总支及社团管理机构(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进行限期整顿。

(一)不接受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和指导;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

(三)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章程不符;

(四)财务管理不清;

(五)负责人(或社团骨干)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或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团委)应将其注销。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规校纪、违背公序良俗或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事项变更等事宜,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四)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

(五)其他应予直接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应围绕本社团宗旨开展,自觉接受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团委)和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监督。学生社团活动内容和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学校要做好学生社团活动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指导教师及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禁止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每周二下午最后一节自习课为学生社团规定活动时间(根据需要可延长到晚上19:00),上述时间段不用报备。各社团在开展活动之前须在社团工作交流微信群里报告活动安排,说明活动时间、地点、主题、参加人数等,活动之后精选代表性照片上传至社团工作交流微信群;活动期间团委及社联安排人员巡查,作为社团年审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公开张贴的通知、海报等,须事先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公告栏内。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用语准确规范。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各社团指导教师应将学期社团工作计划上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以便校团委统筹安排大型活动。社团活动确需占用其他上课时间的(含晚自习、早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上课时间举办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面向社团内部的,须报校团委备案批准后进行;面向社团外部或到校外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两周向校团委提交包括安全预案和经费预算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全预案同步报送学校安全办。活动结束后,社团指导教师须向校团委社联提交书面总结汇报。

第二十九条 需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应提前一周以书面报告形式通过校团委审批,书面报告应注明受邀者的姓名、性别、职务(称)、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参加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来源、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三十条 社团学生自行编印且仅面向本校师生发送的内部资料由校团委负责审批和管理。内部资料的编印、发放、内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采用社团管理机构代章,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五章  社团安全制度

第三十 所有社团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既定活动程序进行。学生社团活动期间的安全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 每次活动前,学生应在各自规定的地点集合,要求集合迅速、有序,指导教师进行监督、指引、维持秩序。集合完毕后,指导教师对各自社团的学生进行点名。对未到的同学,及时进行情况落实,告知其班主任老师并进行妥善处理。活动期间临时请假的同学,必须报告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如需要离校、去医务室等长时间请假,指导教师必须告知其班主任老师,批准后由班主任老师或校医带其离开。

第三十 社团活动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活动场所或做与活动无关的事。如发现学生有不听从安排、逃课、旷课等其他违纪行为的,指导教师需及时落实学生去向,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待事情核实清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轻者对其个人、班级进行通报、批评、扣分,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必须告知班主任老师、活动指导老师,由相关处室统一安排在教室自习或妥善安置。在室外进行的社团活动应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活动场地,确保学生活动期间的安全。

第三十 若社团需组织校外活动,需提前向学校递交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活动申报及实施方案开展。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社团,由学校予以通报。

 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当渠道自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 各社团必须建立完整的经费管理制度,必须确定两名人员分别负责账目和现金管理(社长不得亲自管理现金),必须建立专用账本,要有清楚完整的帐务记录。

四十 各社团在会费的收取和使用上必须合理,如果需要收取会费,一般不超过 20元 /人·期;社团成员应自我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团委反映。

四十一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限用于社团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校团委有责任和权力对各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校团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一起追究社团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四十二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四十三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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