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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第六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1-05-27发布人:济源第六中学浏览次数:171

济六教科〔2018〕1 号 

济源市第六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保障学生依法行 使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利益,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本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本校学生自愿组成、辅 导教师参与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科拓展类、科技类、文体类及综合类等学生团体,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非盈利性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以服务学生为宗旨,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 第二课堂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本着“发掘潜能,展示特长, 体现价值”的理念,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和创新精神,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教科室主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五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有明确的宗旨,符合我国 宪法和法律规定,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学校的健康和谐发展,有利于培养健康文明和谐的人。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入社手续、社员权利和义务、领导者的产生与任期、招新制度、经费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筹备成立新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校教科室提交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并递交社团章程。新筹建的社团,经校教科 室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正式宣布成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 未经登记、审核、批准的学生社团均不予承认,不得开展除筹备会以外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二)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四)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五)不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 

(六)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的。 

第九条 禁止秘密结社。

第十条 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校教科室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呈缴社团所有的财务 档案。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校教科室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所开展活动明显与其 成立宗旨不符的,以及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学校将予以解散。 

第三章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程序  

第十二条 社团发起小组由不少于 10 人的发起人组成。发起 人必须是在校学生,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 1—3 名。 第十三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规定的人数,并组成社团申请成立发起小组; 

(二)制定社团章程; 

(三)有社团名称,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 

(四)每个社团可聘请 1~2 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该社团的日常活动。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的在岗教师,人数原则上不超 过 3 人。指导教师需向校教科室递交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经社团管理办公室严格审核批准后,颁发加盖学校公章的社团指 导教师聘任证书,并注明有效聘任期限。

第十四条 社团成立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注明第五 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发起小组应当报备发起人名册及主要发起人 情况说明书(每人一份)。发起人名册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发起人的姓名、性别、所在班级及联系方法; 

(二)发起人个人简历; 

(三)发起人学习及思想道德等方面情况; 

(四)其它需记载注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起小组向校教科室申请成立注册时,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一)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社团成立申请书( A4 纸打印); 

(二)社团章程( A4 纸双面打印); 

(三)发起人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以上审查工作由校教科室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校教科室于 15 个工作日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 请报告及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事项包括:

(一)申请报告内附材料是否齐全; 

(二)章程是否符合条件;

(三)年度工作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 

(四)主要发起人的各方面评价等。

第十八条 经校教科室批准后,发起人到校教科室领取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发起小组一周内填妥表格,办理相关手续,经校教科室审阅合格后,由校教科室备案并对被申请社团予以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在校教科室监督指导下,社团自注册之日起 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名册中所列全体学生参加, 会议须完成下列事项: 

(一)宣布社团成立; 

(二)选举产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三)聘请社团指导教师; 

四)学习社团章程,并制定年度社团活动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新成立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校教科室审核后,新成立社团可以视情况单独招收会员,校教科室对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新成立社团招收 会员完毕,必须制作会员名册并报校教科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成立社团按计划实施其活动,并在其成立一个月后向校教科室提交工作计划及成立总结报告。

第四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注册一次。注册时,需提交社团定期注册登记审批表,并提供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材料和本学期社团活动计划。没有正常注册的社团,其活动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校教科室指导管理下开展活动。校教科室负责社团的成立审批和注册登记,审批社团活动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对社团活动状况、负责人及指导教师工作情况做出鉴定,并负责社团组织的评优评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所印发的会员证、宣传资料等,必须经校教科室审核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内部可设社长、副社长及各部部长等。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正、副社长及其它负责人)正常任期一般不得低于一个学期。 

第二十八条 如社团由于某负责人失职而造成该社团正常工作长期受影响,则社团内部应进行调整,并对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有关主要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校教科室召集的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予以书面警告处 分;经提醒直至警告后仍不予改正者,将通告其所在社团,停职检查,由副职代理主持工作,相关情况汇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凡受到过校内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一年以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得在学生社团内担任职务。 

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社团一旦注册成立,应有组织开展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社团活动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非常规活动)时,须上交活动计划、方案,经校教科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上交活动总结及相关资料(含各种文档、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凡需要组织校外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校教科室申报,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向学校安全办递交安全 预案。 

第三十四条 需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开展活动的,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过校教科室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校教科室的批准的,不得随便使用海报或 横幅;禁止擅自采用校教科室名义落款;取得社会赞助相应的广告、推销等活动必须经校教科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主办刊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校教科室批准后方可出刊。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确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的,需教科室审批,报各班级备案。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占用上课时间在校园内举办活动。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社团社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在 一个月内将本学期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上交校教科室,以便校教科室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活动的,应书面申请,并注明受邀者的姓名、性别、职务(称)、所在单位、活动内容、活动宗旨、活动范围、参加活动人数、活动经费来源、活动时间和地点等。 

第四十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安全第一,防止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讲座应以提高广大学生的思想素质和各种能力为前提,以服务学生为宗旨,培养积极健康和谐向上的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培训、讲座,必须先将培训、讲座方案内容经校教科室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在培训、讲授课期间,如发现有损于学校和社团声誉的行为,由校教科室处理后通报全校。

第六章 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一般由社团通过正当渠道自筹会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必须建立完整的经费管理制度,必须确定两位人员分别负责账目和现金管理(社长不得亲自管理现金), 必须建立专用账本,要有清楚完整的帐务记录。 

第四十六条 各社团在会员费的收取和使用上必须合理(一 般不超过 20 元 /人/期),符合手续,社团成员应自我监督,如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校教科室反映。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限用于社团有关方面的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校教科室有责任和权力对各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团,校教科室将同有关 部门一起追究社长及财务人员责任。 

第七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四十八条 校教科室每学期组织评选校“优秀社团成员” 和校“优秀社团”,并给予表彰或奖励。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比赛获奖的,学校予以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由校教科室视其情节 轻重,分别予以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撤消登记、强令解散的处罚:

(一)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社团活动的; 

(三)超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规定的; 

(五)进行其它非法活动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而受处罚的社团,学校将追究 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及指导教师的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教科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源市第六中学 二O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济源市第六中学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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