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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第六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1-04-06发布人:济源第六中学浏览次数:331

序言

济源市第六中学始建于1956年,是济源市定点普通高中,原名为“济源县第六初中”,1970年由初中学段转为高中学段,更名为“承留高中”,1978年又更名为“济源县第六中学”,1988年10月济源撤县建市,遂更名为“济源市第六中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济源市第六中学,简称济源六中,英文表述为Jiyuan No.6 Senior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网址为http://www.jys6z.com。

第三条  本校由济源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整个济源市招生,招生对象为济源市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济源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本校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爱满课堂,爱满校园”为办学理念。

第六条  济源六中紧紧围绕陶行知“文化为公,爱满天下”的情怀办学,在德育树人上坚持“树立自信心、满怀感恩心、外化责任心、内提聪慧心”的四心教育,提升学生步入生活的软实力。在教学育才上坚持走“先学后教,以学定教”的生本教育,积极打造高效且充满活力的幸福课堂,造就学生终身会学、乐学的好习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济源市第六中学支部委员会(简称济源六中党支部)。济源六中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依靠济源六中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济源市第六中学委员会(简称济源六中团委)以及中学生团校等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总务处、教科室和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区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十三)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69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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